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宏五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2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08年9月間,透過大發網(win8888.net)
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人士以取得贏玖九網站(ag.kwin99.
net)之登入帳號、密碼,擔任招攬贏玖九網站會員之工作
,並自民國108年9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0月22日間止,與
贏玖九網站經營者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
博之犯意聯絡,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街○○○巷○○弄○○
號居處,由甲○○在大發網招攬真實身分不詳、名稱「al」
、帳號「z372」之人,成為贏玖九網站下線會員,由甲○○
開啟網站權限,讓該下線會員以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
贏玖九」職業運動比賽簽賭網站,進行下注職業運動賽事,
其簽賭方式係以國內外職業球類之比賽結果為賭博簽注之標
的,賭客依網頁所顯示之比賽場次及勝負比率,選取比賽球
隊下注,一注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若賭客簽中,賭客
可獲利965元,若賭客未簽中,則賭客下注之賭金歸贏玖九
網站經營者所有。嗣於108年10月22日經警搜索上址而查獲
,並當場扣得電腦主機1台。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大發網、贏玖九網站之操作頁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
三、法律適用:
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8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
惟此次修正,僅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
結果,實質上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逕行適用修正
後之規定。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
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其自參與犯罪
時起以此方式所為犯行,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
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
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之實質上一行為,其以此一行為觸
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
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就本案犯罪,與贏玖九
網站經營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
相適合之事實暨其他一切情狀(含本案犯罪之持續時間、被
告前已有類似行為遭檢警查獲卻再為本案犯罪等),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刑事訴訟
法第454條第1項規定,上開審酌細節並非刑事簡易判決之
必要記載事項,爰不另予敘明。
五、沒收:
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為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係經警
方當場於被告住所查扣,復經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為其所有,
堪認為屬於被告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八、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宜亭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