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221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7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1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於94年10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因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