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連哲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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