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七號上訴人 林胤丞
林詠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李衣婷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燦明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訴訟代理人 朱惠君 律師被上訴人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紐
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保誠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
王建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一○○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即無上訴權。查兩造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命如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乃上訴人竟對於其勝訴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五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