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8號聲請人 徐敏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博昭┌──────────────────────────────────────────┐│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徐敏傑│臺灣新光商│104年11月30日│14,760元│PA0000000│││││業銀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