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蔡進德
蔡宗哲 被告 蔡張玉花
蔡朝成 蔡六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及嘉義縣○○鄉○○○段621-10
1、621-102、621-103、621-104、621-105、621-106、621-107、621-108、621-111、621-112、621-113、621-114、621-115、621-116、621-117、621-118、621-119、621-164、621-165、621-166、621-188、621-18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各19,398.34平方公尺(約2甲);備位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各新臺幣(下同)7,759,336元。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18,672元【計算式:(請求移轉面積19,398.3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元/平方公尺)×2人=15,518,672元】,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計算式:7,759,336元×2人=15,518,672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51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