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睿結(原名謝書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睿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9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8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謝梨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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