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聖祐(原名黃聖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聖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5461號函及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郭豫珍法官謝梨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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