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253號抗告人 劉仁記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65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仁記因毒品、竊盜、詐欺及搶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核屬正當,裁定抗告人所犯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
二、抗告內容概要:刪除連續犯之後,造成數罪併罰刑度過重之不合理現象。法院定執行刑應符合內部界限、外部界限及比例原則,參酌他案所定執行刑刑度,原審定刑過重。抗告人已深切反省,請從輕量刑。
三、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7月,並未逾越外部界限(各罪刑度加總,有期徒刑7年11月)內部界限(曾經定執行刑之刑度與其餘各罪刑度總和,有期徒刑6年9月)原裁定第3頁且已敘明審酌理由,核無違反比例原則之事實。抗告人以他案刑度比附援引,指稱原審量刑過重,不足以認定原裁定有何不當或違法。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