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坤盈 選任辯護人 劉家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所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