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30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睿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睿育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彈簧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謝睿育持彈簧刀刺破警用機車輪胎,所為非是,併考量其犯罪之手段、動機、犯後態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彈簧刀1把,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