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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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513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王鏽潔

被告 蔡昆宏 原住○○市○○區○○街00巷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26,995元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5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095%

年息2.345%

自111年11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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