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46號

原告台北檳城大興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鈴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湯梅照間 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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