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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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81號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5,0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