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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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381號

原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童政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5,0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馮姿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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