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核減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林易麟
徐明男 鍾陳來好 前列三人共同
2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福勝 等間請求核減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二、所載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欲核減違約金之數額為多少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