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春平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就此亦得準用於具有實質刑事確定力之裁定,當無疑義,故裁定倘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質之誤寫,亦得比照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9日所為之101年度聲減字第3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其當事人欄原記載被告係於民國00年
0月00日生,然參諸卷附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其出生之日應以民國00年0月0日生始為正確,該判決之此部分顯係誤寫,核諸該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及前述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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