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947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2月,編號3至6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68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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