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22號上訴人即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涵
詹月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22號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萬4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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