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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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連正宏 送達代收人 吳彥鋒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其連帶給付逾新臺幣(下同)3萬3,120元部分廢棄等語,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11萬5,486元(計算式:214萬8,606-3萬3,120=211萬5,48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