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63號原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訴訟代理人 江沛其 律師被告 林宏勳
恒域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朱美貞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黃啟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恒域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恒域營造有限公司」;被告恒域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朱美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美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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