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12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1203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叁拾叁萬柒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零叁萬零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務係強制執行分配後不足清償之債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之違約金部分(計算至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止),不得再重覆請求利息、違約金,另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所載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利息業經清償,債權人重覆請求此部分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