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債權人韋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韋旺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吳麗玉 即鴻興五金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韋旺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鴻興五金行之最新商業變更登記卡正本1份,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若其負責人有變更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