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31號
原   告  古宏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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