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0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鄒梓亞
何新台
被 告 黃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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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本金│利息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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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萬0,036元│自10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4.7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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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萬7,952元│自10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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