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7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庭語 等間106年訴字第1357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