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7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麗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庭語 等間106年訴字第1357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