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文宗 (原名 王荃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張連發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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