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明人 張耿瑋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第三審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耿瑋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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