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請人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睿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 呂許愛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九五號、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沈方維法官吳謀焰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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