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A女(年籍詳卷)原告兼A女之父(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被告 梁銘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80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蔡奇秀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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