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九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法定代理人 吳陽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承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李彥文法官簡清忠法官吳謀焰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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