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56號上訴人 曾文宏 被上訴人 李元宏
李元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曾文宏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該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業於103年1月8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5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振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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