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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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五八號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 劉妍容 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抗告人即聲明人趙福龍因被告劉妍容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一0二年度抗字第五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七0號裁定駁回後,又具狀聲明異議表示不服,經本院一0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裁定駁回其聲明後,復又具狀聲明「抗告」表示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李嘉興法官張惠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日
Q

歷審裁判

  • 最高法院 102 年度 台抗 字第 458 號裁定(102.06.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1 年度 北簡 字第 6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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