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04號上訴人即原告陳湘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0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查詢清單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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