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41號原告 王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何綾妹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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