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魏美伶 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伶伶 、 魏輝和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鄰○○路○○○巷○弄○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被告魏伶伶、魏輝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