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6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方渝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方渝及 曾美鳳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5,2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4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9,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蔣彥威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