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聲請人英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紳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現實「提示」?且具體敘明提示日之年月日。
二、台端於聲請狀載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5年3月1日起算,然於附表則載自訴狀送達日,其涵意不明且有矛盾,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
三、相對人余紳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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