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元信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怡 親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二、提出新竹縣○○鎮○○段○○○○○○○○○○○號土地及同段51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全部登記謄本(姓名完整版)。
三、查報被告江怡親繼承之應繼分。
四、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江怡親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