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7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7815號聲請人 簡廷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植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事項請求金額為150元是否有誤?
三、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