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五0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四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確定。詎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內不知悔改,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九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一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因認受刑人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上述之緩刑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竊盜案件判決影本及施用毒品案件裁定影本,認與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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