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1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朱純志
被 告 蘇衍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柒佰元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