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15號
原 告 許潪鎧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
被 告 陳大水
訴訟代理人 邱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訴字第15號
原 告 許潪鎧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
被 告 陳大水
訴訟代理人 邱鈺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