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梁勝傑
法定代理人 梁全成
法定代理人 王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勝凱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5,7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