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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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2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秀美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及顯示所有權人
  姓名之異動索引全部。
二、彰化縣○○鎮○○段○○○號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
  體共有人,共有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及顯示所有權人姓
  名之異動索引全部。
三、被繼承人 李黃絹 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
五、被告李秀美於104年9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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