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6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姚鄭月珠
鄭月霞
吳鄭月娥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鄭月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於107年5月28日辯論終結,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