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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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六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五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0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請求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法官陳賢慧
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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