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法官吳重政
法官江德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十││台││台│││台│││││品制│期月│5│中│毒2│中│訴2│1│中│訴2│3│執5││危條│徒││地│偵2│地│8││地│8││5││害例│刑│1│檢│7│院│3││院│3││8││││││1││2│││2││1│├──┼──┼────┼─┼─────┼─┼───┼────┼─┼───┼────┼───┤│販│有十│7│台││台│2││最│5││││賣│期年││中│偵3│中│上9││高│台8│3│0││毒│徒│9│地│7│高│訴0││法│上8││執8││品│刑││檢│5│分│2││院│1││8││││││9│院││││││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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