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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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