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二三三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民權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一六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茂發 │第五信用合作社吉林│九十年九月二十日│叁萬伍仟叁佰玖拾│0000000│││││分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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