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華夏興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因本院九十一年北國小字第三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案號:九十一年國小上字第二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此依上訴人於原審具狀所陳報之訴之聲明所載),經折合為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叁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惟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後,本院仍得依法審究其上訴合法要件暨其理由正當否)。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